引言:为进一步畅通向西开放的国际物流大通道,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通行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实施铁路快速通关(以下简称“快通”)业务模式。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公告详情
一、铁路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开展快通业务,并由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按照规定向海关传输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通过对铁路舱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放行、核销,实现对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监管,无需运营企业另行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铁路列车及其所载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8号)以及本公告规定,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三、关于进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进境快通业务。
(三)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理货正常的,进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载提离进境地。
(四)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装载完毕后、提离进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五)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时,向海关传输进境快速通关指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境快通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经海关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可向指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四、关于出境快通业务。
(一)运营企业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前,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未能按规定告知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二)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信息电子数据。未能按规定向海关传输的,不允许开展出境快通业务。
(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启运到货信息电子数据。
(四)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已被放行的,出境快通货物方可装运提离启运地。
(五)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提离启运地时,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电子数据。
(六)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快通货物运抵出境地时,向海关传输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七)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运抵正常后,向海关传输出境快通货物的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五、进出境快通货物可根据需要,向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六、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属于禁止限制开展转关业务货物的,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
七、铁路列车所载进出口货物不允许开展快通业务的,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删除进出境快速通关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载运信息、进出境快速通关指运(启运)到货信息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八、如遇网络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向海关传输快通业务相关电子数据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凭相关纸质单证材料办理转关手续;待故障排除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补充传输相关数据。
本公告内容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京东服务+”洗衣中央工厂招商、3C上门安装/维修招商
2591 阅读嘉诚国际发布2024年年报:营收13.5亿元,归母净利润为2.05亿元
2487 阅读深圳拟扩大试点物流、环卫功能型无人车运营,加速产业规模化进程(附编制说明等下载)
2384 阅读这家老牌物流巨头被收购,9亿美元交易值不值?
2072 阅读即将年营收超3000亿元、迎来8.66万名新员工,这家物流巨头面临最大风险
1485 阅读京东外卖重点推广39城
1372 阅读DeepSeek落地全球第一大港
1375 阅读国内首条无人机城际物流航线首航,1200公里续航会否冲击货运格局?
1360 阅读京东,为外卖骑手缴纳五险一金!
1230 阅读普洛斯中国2024年表现稳健强劲,卓越运营助力新经济势能攀升
1177 阅读